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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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计算 :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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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认定 :因劳动者原因(如辞职)中断的,不连续;因用人单位原因(如非劳动者过错解除后重新录用)中断的,可能连续。
二、国企改制或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双十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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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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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男60岁、女50/55岁)。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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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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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除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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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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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适用于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