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重大过失且同意续签,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企业滥用短期合同,同时明确无固定期合同并非“终身制”,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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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规(如试用期不合格、严重失职等)或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例如,员工连续两次签订3年期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企业无权拒绝无固定期限条款。 -
企业应对策略与误解澄清
部分企业误认为无固定期合同会限制用工自主权,实则不然。企业可通过延长单次合同期限(如首次签5年)减少续签频率,或依法解除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无固定期合同仅意味着终止时间不固定,解除条件与固定期合同一致。 -
劳动者权益与注意事项
劳动者需注意:若企业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续签时若企业拒绝合规操作,可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无固定期员工在经济裁员中享有优先留用权。
提示: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充分理解无固定期合同的法律内涵,通过协商与合规操作实现劳动关系长期稳定。若遇争议,建议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