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合同性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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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同 :若业主未依法续聘或另聘物业,原合同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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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延续性 :物业继续提供服务期间,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形成事实服务关系。
二、业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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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策 :需召开业主大会,专有部分占比超2/3且人数占比超2/3的业主参与表决,决议需超2/3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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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法律途径 :业主委员会可要求物业改进服务,协商无果可聘请律师指导**。
三、补偿与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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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条件 :若物业存在服务质量下降等违约行为,业主可主张补偿,但需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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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限制 :物业继续服务期间,业主不得以合同未续签为由拒交费用,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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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九百五十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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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 :物业未续签仍服务时,业主应支付费用,双方权利义务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