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形如下:
一、核心条件
-
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固定期限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续签时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固定期限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满一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并非以具体工作年限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连续工作年限、合同续签次数及用人单位行为等因素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