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通常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开始,前提是前两次均为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这一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强的职业稳定性,但需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提前触发。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重大违规或失职行为,第三次续签时用人单位应主动提出无固定期限合同。关键条件包括:前两次合同期限连续、劳动者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不胜任工作)的情形。若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则例外允许。
另一种常见情形是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无论之前签订过几份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特殊行业(如国企改制)中,若劳动者距退休不足十年且工作满十年,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需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终身制”,双方仍可依法解除。其核心价值在于防止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合同规避责任,同时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议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续签意向,确保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