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则不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 适用条件
- 劳动者需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且前两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需履行完毕。
- 劳动者在续订第三份劳动合需满足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等行为。
3. 例外情况
- 若劳动者在续订第三份劳动合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或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时,仍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权益保障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解除合同。
- 劳动者需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在续订劳动合同前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总结
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满足相关条件,才能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续订前应主动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错失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