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三种情形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或未按约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 这一条款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针对用工环境中的暴力胁迫、欠薪等突出问题赋予劳动者单方解约权,同时保障了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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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双向解约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需理由即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亦享有同等权利,但需注意试用期解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仅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此规定平衡了劳资双方的考察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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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的“紧急出口”: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禁、禁闭)****,劳动者不仅可立即解约,还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此条款直接回应了极端用工违法行为,强化了人身自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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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与劳动条件缺失的快速救济:当用人单位未按合同支付报酬或提供约定劳动条件(如安全设施、基本工作环境),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追讨欠薪。这一情形覆盖了最常见的劳资纠纷,简化了**程序。
提示:劳动者行使第三十二条权利时,应保留证据(如工资记录、暴力胁迫的录像等),并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解约意愿。若遇复杂争议,建议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