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0条对应原《合同法》第32条、第36条和第37条,核心规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履行治愈规则。该条款整合了原《合同法》多项条文,新增“按指印”的确认方式,并明确未签字但实际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仍可成立,体现了对交易实践的灵活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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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对应关系
《民法典》第490条合并了原《合同法》第32条(签字盖章时成立)、第36条(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成立)和第37条(合同书未签字但已履行的成立),形成统一规则。例如,原《合同法》第32条仅规定“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而《民法典》新增“按指印”作为同等效力的确认方式,覆盖更多签约场景。 -
履行治愈规则的应用
该条款明确,即使合同书未完成签字盖章,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货款、交付货物)且对方接受时,合同仍成立。例如,采购方已付款或卖方已发货,即使书面合同未签署,法院仍可认定合同成立,避免因形式瑕疵否定真实合意。 -
书面形式的例外处理
针对法律或约定需书面形式但未采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如买方已付款、卖方已交房),合同同样成立。这一规则平衡了形式要求与实质公平,减少因形式问题导致的纠纷。 -
实务中的风险提示
尽管履行治愈规则保护了交易安全,但未签署完整合同仍可能引发举证困难。建议保留付款凭证、交货记录等履行证据,或通过补充协议完善形式,以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490条通过整合与细化原《合同法》规则,既尊重合同自由,又强化了实质公平。在实际交易中,当事人应兼顾形式合规与实质履行,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