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原《合同法》第207条关于借款利息支付的规定已升级为更完整的法律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需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利息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强化了对资金占用成本的规范效力。
条款对应关系与法律效力延续
原《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第676条完整保留该规则,且将“借款合同”章节并入合同编,使条款适用更具系统性。新旧条款均体现资金占用需付出代价的原则,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利息规定强化与司法适用要点
民法典第676条新增“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表述,填补了原条款的操作空白。司法实践中,若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法院通常参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若约定了合法利息,则需同时符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避免高利贷风险。
违约责任的衔接与实务影响
民法典将逾期利息明确为违约责任形式,债务人逾期还款可能面临双重后果: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企业或个人签订借款合需注意利息条款的合法性,明确约定利率、计算方式及还款期限,以减少纠纷。
民法典对原合同法条款的吸收与完善,为借贷关系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依据。市场主体应主动更新法律认知,在缔约、履约环节严格执行利息规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规则理解偏差导致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