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8条对应《民法典》第580条,核心变化在于新增了合同终止情形的细化规定,尤其是“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例外条款(如履行费用过高、标的性质不适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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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对比
- 原《合同法》第98条仅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而《民法典》第580条不仅保留该原则,还新增3项具体例外: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例如,定制商品毁损后无法强制履行,债权人可终止合同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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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适用优化
- 新增例外条款减少“一刀切”判例,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如维修成本远超标的物价值)灵活裁决,平衡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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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影响
- 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履行不能”的责任划分,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债权人需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因“合理期限未请求”丧失终止权。
总结:民法典对合同终止规则的细化,既保护守约方利益,也避免资源浪费,推动市场交易更高效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