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权利人通过约定或法定方式,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前提下,以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的权利。物权法第179条对应民法典第394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定义、设立条件及优先受偿权,覆盖抵押财产范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规范抵押权实现方式,成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核心法律依据。
抵押权的核心功能是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性体现在抵押权人可跳过一般债权人直接主张权利,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池。
抵押财产需满足法定条件。民法典规定抵押物须具备可流通性、权属清晰且价值可评估。例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可抵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公益设施不可抵押。抵押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依法办理登记方可生效。
抵押双方权利义务需平衡。抵押人保留抵押财产使用权,但不得擅自转让或损害抵押物价值;抵押权人不得干涉抵押人正常使用,仅在债务违约时可主张权利。若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恢复价值或追加担保。
实现抵押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均为合法途径,但需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则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流押条款(即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因显失公平被民法典明文禁止,确保处置过程公正性。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兼顾效率与公平,既强化了债权保障,也约束了权利滥用。实践中需注意抵押登记效力、权利冲突顺位等问题,建议通过专业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