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37条内容

​劳动合同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仅需提前3日通知。​​这一条款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需注意程序合规性,且用人单位存在欠薪、未缴社保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核心在于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双方权益。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书面通知是法定形式要求,30日或3日的期限为用人单位预留工作交接时间,避免用工中断。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列举的违法行为(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等),劳动者可直接解除合同且无需等待通知期届满,甚至可要求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需留存书面通知的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邮件记录),以防争议。用人单位则需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安排工作交接,避免因拖延导致额外成本。需特别区分“通知解除”与“协商解除”——前者是劳动者单方权利,后者需双方达成一致。竞业限制、服务期等特殊约定可能影响解除条件,需结合具体条款分析。

合理运用第37条既能保障劳动者职业自由,又能维护企业正常运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熟悉条款细节,确保解除程序合法合规,减少劳动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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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 针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非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操作要求 : 劳动者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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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确保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整和工作交接。 该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即劳动者需要遵循一定的预告期来通知用人单位,从而给予用人单位时间准备应对人员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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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37条内容是什么意思

劳动法第37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二、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三、法律意义 该条款通过区分普通解除与特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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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和程序,核心亮点包括提前通知义务、试用期内辞职的灵活性以及用人单位不得无理阻拦 。这一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职业选择自由,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需求。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提前通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适用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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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3日通知。​ ​ 这一条款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同时通过预告期平衡用人单位利益,是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核心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与程序要求​ ​ 正式员工需遵守“30日书面通知”的刚性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邮件等可留痕方式;试用期员工仅需提前3日通知(可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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