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了合同成立的两种核心情形:一是采用合同书形式时,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二是在未完成形式要求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同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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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形式的成立要件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需满足“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形式要求,三者具备其一即可。若双方签署时间不同,以最后一方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
实质履行替代形式要求
即使未完成书面形式或签署程序,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付款、交货等)且对方接受,法律直接认定合同成立。这一规则突破了形式限制,注重实际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 -
书面形式的例外情形
法律或当事人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若未满足书面要求但存在实质履行行为,合同仍可成立。例如,长期合作中通过发票、收货单等证据链亦可证明合同关系。
理解本条的关键在于平衡形式与实质:合同成立既看签署形式,更重实际履行。 实践中应保留履行证据,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