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款强调用人单位需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经公示,劳动者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具体适用情形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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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的界定
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反”需结合规章制度具体条款、行为性质及后果综合考量。例如:多次旷工影响生产秩序、盗窃公司财物、泄露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等明显超出一般违纪标准的行为,通常视为“严重违反”。 -
规章制度合法性要求
用人单位依据的规章制度须满足三个条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如员工手册签收、内部培训记录)。若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
用人单位举证义务
援引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合法生效;劳动者存在具体违规行为;该行为与规章制度条款直接对应;违规程度达到“严重”标准。证据可包括监控录像、书面警告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 -
解除程序与后果
符合39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除属于过失性辞退,单位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金。但需注意:解除决定应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若未依法操作(如未送达书面通知),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若认为单位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索赔。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制度,避免因条款模糊或程序瑕疵引发争议;劳动者则需遵守合理规章制度,避免因重大过错失去工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