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9条的核心内容是规范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提供方遵循公平原则,并合理提示对方注意免责或限责条款,必要时予以说明。
-
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经协商的合同内容,常见于合同书、票证等形式。其核心特征是单方制定性和非协商性,但政府部门拟定的条款通常不被视为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明显不合理性。 -
提供方的义务
提供方需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条款。必须通过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提示对方注意免责或限责条款,并根据要求详细说明,否则相关条款可能无效。 -
公平原则的适用
若格式条款违反平等互惠、妨碍合同目的或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即视为违反公平原则。法院可据此判定条款无效,保护弱势方权益。
理解第39条有助于识别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尤其在消费、保险等领域。签订合务必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必要时要求对方解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