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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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若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当初录用时的条件,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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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包括屡教不改的违纪行为,如长期旷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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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指因工作疏忽或违法行为导致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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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若在岗期间兼职其他工作且影响本职工作,经单位提出后仍不改正,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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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例如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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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括刑事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此时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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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避免因“举证不能”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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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协商、调解、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定程序,但协商和调解非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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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因第39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