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主要针对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情形。具体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是企业合法解雇员工的核心依据,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和程序合规性。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内明确考核标准,并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标。若缺乏具体标准或未提前告知劳动者,解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且劳动者的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如旷工、盗窃等)。企业需保留违规证据,避免主观判断。
-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如泄露商业秘密、重大操作失误等)。企业需量化“重大损害”标准,如金额或影响范围。
-
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满足“严重影响本单位任务”或“经提出拒不改正”两个条件之一。企业需举证实际影响,而非仅以兼职为由解雇。
-
劳动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如伪造学历、隐瞒犯罪记录等),需经仲裁或法院确认无效后方可解除。
-
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处刑罚或免予起诉,但需注意“被追究”的状态需持续。若仅被刑事拘留未定罪,解雇可能无效。
提示:企业适用第39条时应确保制度合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避免因举证不足或操作瑕疵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若遇不当解雇,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