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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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或能力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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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行为如果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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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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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如果在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同时为其他单位工作,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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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用人单位的困境,迫使用人单位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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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如果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仍需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