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前提是劳动者存在过错行为,包括严重违规、失职、兼职影响工作、欺诈订立合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一、适用情形及法律要件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时,须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劳动者存在明确过错行为,且该行为达到“严重程度”。例如,违反公司制度需有书面制度依据且已向劳动者公示;“严重失职”需证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解雇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面临赔偿风险。
二、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援引第三十九条解雇员工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员工违规证据(如考勤记录、书面警告)、制度公示文件(如员工手册签收单)、经济损失证明材料等。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解雇行为被认定无效。
三、常见误区提示
- 试用期解雇不受限?错误。试用期解除仍需符合第三十九条或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消极怠工可直接解雇?需先证明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改进,否则可能适用第四十条。
- 刑事责任包含行政拘留?不包含,仅限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形。
四、劳动者应对建议
收到解雇通知时,应核对解雇理由是否符合第三十九条情形。若认为单位举证不实或程序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雇决定或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关注行为合规性,避免因误用条款产生纠纷。涉及具体案件时,建议留存书面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