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1. 适用情形
    该条款针对的是劳动者因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情况,需满足“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的递进条件。用人单位需提供考核标准、培训记录等证据链。

  2. 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选择“代通知金”(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无论哪种方式,均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执行。

  3. 争议风险提示
    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未充分证明“不胜任”或程序违规(如未培训直接解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合理运用该条款需兼顾法律合规与人文关怀,确保劳动关系调整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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