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三种无过失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核心要求包括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需严格遵循程序正义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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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若无法从事原工作,且经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岗位仍无法适应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此情形强调用人单位需履行“另行安排”义务,且医疗期需符合法定标准。 -
能力不足经培训或调岗仍不合格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需以合同约定或同岗位标准为依据),经培训或调岗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考核标准、培训记录等,避免主观认定。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企业搬迁、技术革新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条款未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客观情况”需排除经济性裁员情形(如破产重整),且需证明协商过程。
提示:用人单位若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举证不足,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承担双倍赔偿金。劳动者遇此情形可主张复核程序合法性或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