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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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 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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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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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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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限制或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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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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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利
- 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 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