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例外情形(如自然灾害、公共设施抢修等)不受此限,加班工资需按标准支付(平日150%、休息日200%、法定假日300%)。
- 协商前置原则:延长工时必须经过工会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单方面强制加班违法。
- 时长硬性限制:普通加班每日≤1小时,特殊情况≤3小时,每月总上限36小时,超时即违规。
- 例外条款: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如抢险救灾)可突破时长限制。
- 加班报酬标准:平日加班按1.5倍工资、休息日2倍(未补休)、法定假日3倍,企业不得以调休替代假日加班费。
- 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需确保加班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劳动者遇到强制超时加班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企业应依法制定工时制度,避免因违规面临处罚及信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