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程序及特殊保护规则,核心包括四大裁员情形、民主协商程序、优先留用对象及重新录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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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触发条件:企业需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时,方可启动经济性裁员。法定情形包括: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技术革新或经营调整导致人员过剩,以及其他客观经济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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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未经程序或拆分裁员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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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留用三类人员: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且需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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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录用义务: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工的,应优先通知并录用被裁减人员,企业不得通过岗位异化或延迟招录规避义务。
提示:企业需严格遵循规模、程序与事由三重审查标准,劳动者可依据本条**,重点关注程序合法性及优先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