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条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程序:用人单位按上述程序可解除劳动合同。
3.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条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程序:用人单位同样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 无过失性辞退:本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即在列举的三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过失,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辞退。
- 一个月工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