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核心亮点包括: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保障劳动者医疗期权益、严格限制“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并强调客观情况变化的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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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的解除条件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满后若无法从事原工作且无法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医疗期计算需结合工龄和社会工龄,且用人单位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 -
“不能胜任工作”的严格界定
劳动者需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且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实践中,单纯绩效考核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需避免主观性认定。 -
客观情况变化的协商义务
因重大客观变化(如业务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失败后,方可解除合同,且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
提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程序要求,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