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无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特定客观情况的出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 适用情形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法律程序
-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解除理由。
-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例外情况
- 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 不得解除情形: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客观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