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赋予企业在试用期内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需满足明确约定录用条件、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估以及程序合法合规三项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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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或入职文件中清晰界定录用条件,例如岗位职责、技能要求、绩效考核标准等。若未提前书面约定或条件表述模糊,解除合同可能因缺乏依据被认定为违法。 -
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估
企业需通过可量化的证据(如考核表、工作记录、第三方评价等)证明劳动者未达录用标准。主观评价(如“性格不合”)或无客观依据的结论不能作为合法解除理由。 -
程序合法合规
解除劳动合企业需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且需在试用期满前完成操作。需确保未侵犯劳动者申辩权,若涉及工会成员,还须提前通知工会。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需重视试用期内的权利义务边界。劳动者如遇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则应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