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9条最新规定明确: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但需保障劳动者基本休息权;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等6类情形时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
一、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
- 审批程序:企业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实施,有效期通常为2-3年。
- 适用范围:仅限特定行业(如交通、旅游)或岗位(如高管、外勤),不得全员推行。
- 执行要求:即便获批,仍需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连续工作不超11小时。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存在以下行为时,企业可无补偿解除合同: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害;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要点
- 特殊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总时长不得超法定标准(如月工时≤166.64小时),不定时工作制需支付工作日超时工资。
- 解除合同限制:若刑事责任已终结,企业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提示:企业应严格遵循审批程序,劳动者需警惕特殊工时制滥用,遇争议可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