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离职补偿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具体包括: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且协商未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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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
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但需保障补偿权益。 -
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若劳动者因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符合要求,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履行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 -
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企业经营调整、技术革新等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的,单位可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
这一规定平衡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强调程序正当性和补偿强制性,避免随意解雇。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