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适用条件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单位经营困难、搬迁、重大技术革新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协商未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二、解除程序
-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三、法律保障
该条款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注意事项
- 适用范围:仅限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特定情形。
- 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参考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五、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为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通过协商和补偿机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在适用该条款时,应确保程序合法,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