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拒不改正,以及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下分述具体内容及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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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须提前明确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证明其未达标准,方可解除合同。缺乏证据或条件模糊的解除行为无效。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制度(如旷工、泄露商业秘密等),且制度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已公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财产损失、声誉受损等重大后果,需有客观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及损失程度。 -
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包括缓刑),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仅被刑事拘留、逮捕而未判决的,不适用此条款。 -
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原单位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满足“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条件,原单位可解除合同。 -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劳动者通过虚假材料(如伪造学历)、胁迫手段或利用企业急迫情况签订合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愿,合同自始无效,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 -
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包括劳动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应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劳动者需规范自身行为,若涉及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核查解除合法性。双方均需熟悉法律条款,明确权利义务,以维护合法权益及劳动关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