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核心亮点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重大失职或舞弊、双重劳动关系、欺诈或无效合同、刑事责任等情形。 该条款为用人单位合法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强调劳动者需履行基本义务,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
1.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需注意的是,录用条件需提前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留存考核记录作为依据。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旷工、打架斗殴等),企业可解除合同。但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内容不得违法。
3.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
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企业重大损害(如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但需举证损害事实与行为的关联性。
4. 双重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在提出改正要求后拒不纠正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
5. 欺诈或胁迫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或隐瞒重要事实(如伪造学历、工作经验等)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可直接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被判处刑罚),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注意“被追究刑事责任”需以法院判决生效为前提,行政拘留等不适用本条。
总结:第三十九条聚焦劳动者过错行为赋予企业解约权,但实操中需严格遵守举证责任与程序要求。劳动者应规范自身行为,企业则需确保解雇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