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否定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确保交易公平性。
-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若条款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第五十二条),或涉及人身伤害免责、重大过失免责(第五十三条),均属无效。例如,商家单方免除产品质量责任的条款将被直接否定。
- 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通过条款免除自身核心义务,或过度加重对方责任。如“本店概不退款”类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
- 解释规则的特殊性:对格式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例如,保险合同中模糊的免责条款,通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理解执行。
提示:签订合同时务必审阅格式条款,若发现不公平内容可主张无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