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亮点包括: 协商解除需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经济补偿、书面协议明确解除细节可避免纠纷。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 合法性前提:双方劳动关系必须合法有效,无效合同无需解除。
- 双向提议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提出解除动议,但经济补偿金归属取决于提议方。
- 履行期内生效:协商解除必须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进行,否则无解除必要。
- 平等自愿原则:解除过程需遵循公平协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实务注意事项:
- 劳动者应谨慎提交辞职信,避免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丧失补偿金;书面协议需明确工资结算、补偿金额等条款。
- 用人单位需在协议中标注解除动议来源、终止日期及保密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总结:第36条为劳资双方提供了灵活解除合同的途径,但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书面协议是保障权益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