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以下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几个

  1. 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无效。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最高工时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无效。例如,用人单位以不实承诺诱使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在劳动者处于紧急情况下迫使其接受不公平条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果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试图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则该合同无效。例如,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者劳动者放弃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
  2.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如果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仍然有效。无效条款的替代: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无效条款可以被其他合法条款替代。例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酌情减少。
  3.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即使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降低劳动报酬。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例如,用人单位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4. 4.劳动者**的途径: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合同无效的问题,达成新的协议。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对合同效力进行裁决。法院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为劳动者提供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确保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了解和运用,劳动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劳动合同法》第26条》系辅导客考试网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合作方转载必需注明出处:https://www.fudaoke.com/exam/3081095.html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二者既独立又互补​ ​。《民法典 》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基础性规则;而《劳动合同法 》作为社会法范畴的专门立法,​​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为核心​ ​,填补民法在劳动关系特殊性问题上的空白。例如,劳动合同效力认定、解雇限制等规则均体现劳动法的社会属性,而合同订立原则、诚实信用等基础条款则与民法一脉相承。 ​​法律定位差异​ ​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法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法 》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核心要点包括: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经培训仍不胜任、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 ​ 以下分点解析具体内容: ​​医疗期满无法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 ​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怎样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 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企业破产重整等。 这些变化需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废除了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废除,目前仍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法》配套实施,共同规范劳动关系。 其核心作用在于细化法律条款、明确实操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以下是关键要点解析: 现行有效性 该条例自2008年9月颁布后持续生效,未发布任何废止文件。近年来虽有劳动领域政策调整(如灵活用工规范),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解除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三款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是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条款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解除条件 :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解除程序 :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三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3款的核心在于:当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果时,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 这一条款平衡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关键点包括“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界定、协商程序的必要性,以及合法解除的补偿机制​ ​。 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通常指企业转产、搬迁、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形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法39条第三项内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一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法25条第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条款明确了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行为规范提出具体要求。 ‌具体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 ‌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程度 ‌。例如多次旷工、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法四十条第三款

​​《劳动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果时,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关键亮点包括“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界定、协商前置程序及补偿标准​ ​,是企业合法调整用工关系的重要依据。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判定​ ​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法第39条和第40条

劳动法第39条和第40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不同情形下的解除权,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两条法规的详细解读: 劳动法第39条:过失性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法26条规定全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特定情形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具体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无法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类合法解除情形。 ‌1. 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满后若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用人单位需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2025-05-13 资格考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主要涉及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形式审查。该条款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会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并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1. 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首先明确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该条款,商标注册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会对文件的齐全性和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全文

​​《劳动合同法 》第3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关键亮点包括:​ ​ 协商解除需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经济补偿、书面协议明确解除细节可避免纠纷。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法性前提​ ​:双方劳动关系必须合法有效,无效合同无需解除。 ​​双向提议权​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提出解除动议,但经济补偿金归属取决于提议方。

2025-05-13 资格考试

物权法颁布时间和废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并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替代。​ ​ 这一变革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整合与升级,​​明确物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利益​ ​的核心原则得以延续,同时新增添附制度等现代化条款,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颁布与施行背景​ ​ 物权法历经13年起草审议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以下是详细解读: 法律依据 :该条款明确规定,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这一规定为劳动关系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退休年龄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部分特殊工种或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劳动者达到这一年龄后

2025-05-13 资格考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核心规定是:征收土地需发布预公告并开展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补偿费归属(集体所有)及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原则,同时禁止抢栽抢建行为。 征收程序启动要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时,必须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范围涵盖乡(镇)、村及村民小组,时长不少于10个工作日。预公告发布后,拟征收范围内禁止抢栽抢建,违者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与风险评估

2025-05-13 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时间,强调了登记的核心作用 。这一条款对于理解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交易安全。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只有在完成登记手续后

2025-05-13 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2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20条明确规定了‌主物与从物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即主物转让时,从物应随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强调主从物关系的法定连带性,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例外情形 ‌,有效平衡了物的效用最大化与交易灵活性。 主物与从物的界定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主物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核心物品,如房屋主体;从物则指辅助主物使用功能的附属物,如房屋钥匙或车库

2025-05-13 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废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其核心内容被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中。​ ​ 此次调整是法律体系系统化的必然结果,原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在民法典中得到继承和完善,同时新增了居住权、浮动抵押等创新制度,强化了物权保护与市场交易安全。 ​​废止时间与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等九部法律同步废止

2025-05-13 资格考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重要行政法规,其最新版全文可在中国政府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权威平台查询。该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以下是条例中的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保障双方权益。

2025-05-13 资格考试
查看更多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