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
- 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企业破产重整等。
- 这些变化需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2. “协商未果”的条件
- 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充分协商。
-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才能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3. “提前通知或经济补偿”的义务
- 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 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 适用范围与限制
- 该条款适用于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此条款,如因主观经营决策失误或恶意规避法律责任而解除合同。
5.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 劳动者若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 劳动者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等。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因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程序性和补偿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了解自身权益,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