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特定情形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具体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无法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类合法解除情形。
1. 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满后若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用人单位需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若新岗位仍无法胜任或劳动者拒绝合理调岗,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双方认可的医疗证明,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整仍无法胜任
用人单位需明确“不能胜任”的客观标准(如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劳动者初次考核未达标时,优先采取培训或调整岗位等补救措施。若二次考核仍不符合要求,方可解除合同。此流程必须留存书面证据(如培训记录、调岗通知书),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3.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客观情况”指企业搬迁、业务裁撤、技术革新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证明变化已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调整薪酬、工作地点)。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同时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若遭遇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合同,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用人单位操作时需确保解除理由充分、程序合法,避免因举证不足或未履行协商义务引发劳动仲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