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经济性裁员需满足特定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下为具体情形:
- 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导致部分岗位裁撤;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需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了严格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保障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经营调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