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该条款是保障劳动关系公平性的核心依据,明确违法合同的法律后果及争议解决途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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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若劳动者虚构学历、隐瞒竞业限制状态,或用人单位扣押证件强迫签约,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关键在于证明违法行为与缔约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劳动者因虚假简历获得岗位,或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迫需求签订不合理条款。 -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自愿放弃社保”等条款因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而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合法内容的效力,例如加班费条款无效时,工资标准仍可执行。实务中需警惕“空白合同”或隐藏不平等条款。 -
违反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雇佣童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规避社保缴纳等行为直接违反法律底线,此类合同整体无效。即使双方自愿约定,司法机关仍会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否定其效力。 -
争议解决需仲裁前置
对合同效力有争议时,须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不服裁决方可起诉。劳动者需保留签约过程证据(如录音、合同副本),用人单位则应完善背景调查和条款审查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双倍工资等风险。
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定期更新合同模板并开展合规培训,劳动者签约前应仔细审查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法律保障的公平性建立在双方对规则的共同遵守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