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下是该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经济性裁员
- 在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5. 用人单位的义务
-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需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解除无效。
-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总结
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履行相应的通知或经济补偿义务。这不仅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