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1条:经济性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为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适用这些条款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理由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