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解除、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等,且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无需提前通知单位。具体规定为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可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需说明具体理由。
- 单位未履行义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或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 规章制度违法:单位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如强制超时加班、扣罚超额工资),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合同。
二、解除程序与法律后果
劳动者根据第18条解除合通常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但特殊情形下(如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允许口头解除。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保,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若因单位过错导致解除,劳动者还可主张赔偿金。
三、注意事项
劳动者行使解除权需留存证据(如工资条、社保记录、违法制度文本),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第18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主动终止不平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适用条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