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向劳动者如实告知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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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包括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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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件 :涵盖工作环境、设备条件、劳动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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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明确工作场所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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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 :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风险及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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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状况 :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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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薪资结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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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如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用品等。
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以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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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本信息 :如姓名、年龄、健康状况、职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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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包括过往工作单位、岗位及业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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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如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处于孕期等。
三、其他相关条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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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需在用工后一个月内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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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计算标准 :未约定报酬的,按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执行。
四、法律意义
该条款通过双向告知机制,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公平、透明。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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