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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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工资涵盖范围
本条强调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而非“实发工资”或“基本工资”。用人单位需将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纳入计算,避免通过拆分工资结构损害劳动者权益。 -
最低工资标准兜底保护
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接以最低工资为计算基准。这一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低薪岗位规避补偿责任,强化对低收入劳动者的保护。 -
短期工特殊计算规则
对于工作不满12个月的劳动者,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工作6个月离职的,经济补偿月工资即这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确保计算公平性。
提示:劳动者在主张经济补偿时,应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核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法定标准计算。若发现少算或漏算,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