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及程序要求:
一、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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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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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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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如企业重组、经营困难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果。
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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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
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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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义务
需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协商需“善意且实质性”,否则可能被判未履行协商义务。
三、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通常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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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 :若企业有工会,需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工会对裁员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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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送达 :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劳动者本人,否则无效。
五、违法风险
- 若未履行协商义务、未提前通知或未支付经济补偿,可能被判支付赔偿金(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