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条件,核心要求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具体包括医疗期满无法胜任、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失败的情形,体现了法律对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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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
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此条款要求企业履行“另行安排”的补救义务,避免直接解雇。 -
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
企业需先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的机会。若后续考核仍不合格,方可解除合同。关键点在于企业必须提供明确的考核标准与公正的评估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雇。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政策调整、技术革新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时,企业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条款。协商失败后,方可解除合同。此条款要求企业充分证明“客观情况变化”的真实性与重大性。
提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保留书面通知、培训记录、协商过程等证据,以确保争议时能有效**。法律既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也通过程序限制防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