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这一条款为劳动者提供了在遭遇欠薪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与违规后果。以下从适用情形、行使条件及法律效力三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适用情形需满足“未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工资,若存在拖欠、克扣或未按约定标准支付(如绩效工资、加班费未计算在内),即构成违规。例如,延迟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或单方降低薪资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均属于此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二,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要求。劳动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作为依据。若因欠薪被迫立即离职(如用人单位长期恶意拖欠),劳动者可无需提前30天通知,但需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第三,解除后的经济补偿与争议解决。劳动者根据本条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需注意,经济补偿与欠薪本身可同时主张,但需在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赋予劳动者在欠薪条件下的主动解约权,但行使权利时需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规。 劳动者应定期核对工资发放情况,遇争议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用人单位则需严格遵守支付义务,避免因违规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