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7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核心内容包括按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月工资基数上限及支付情形等。 关键亮点为:补偿金按工作年限分段计算;月工资高于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支付情形涵盖合同解除、终止等多种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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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计算规则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工作3年7个月可获得4个月工资的补偿。 -
高收入劳动者的特殊限制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以三倍为限,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例如,某地区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劳动者月工资为30000元,则其补偿基数按24000元计算。 -
经济补偿的法定支付情形
包括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等情形。非劳动者个人过错或主动辞职时,用人单位均需依法支付。 -
补偿基数的确定标准
月工资指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计算。 -
争议处理与执行要点
劳动者对补偿金金额或支付条件有争议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要求加付50%-100%的赔偿金。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权益时需注意保留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据,并在争议发生后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用人单位应严格核算标准,避免因计算错误或拖延支付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