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时,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以下是具体要点:
一、被迫离职的法定情形
-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包括工资、加班费等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并获经济补偿。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规章制度违法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人身安全等。
二、经济补偿标准
-
计算方式 :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标准 :以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
三、**途径
-
协商解决 :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出具解除证明并支付补偿。
-
投诉举报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
-
劳动仲裁 :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办理离职手续。
-
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注意事项
-
需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规章制度文件等。
-
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告知。
建议劳动者在主张权益前,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降低**成本。